关于解决富豪村已拆迁户长期周转租房困难的通知
2019-04-28
壁富路工程及富豪村民自住楼项目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先后启动拆迁,由于政策、规划等原因至今未能完成安置,导致已拆迁户在外长期周转。考虑到长期周转户中存在老人租房困难的现实问题,我公司经请示镇政府,并经过多方协调和努力,最终从徐辛庄地区争取到四十套楼房,作为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已拆迁户老人租房困难问题。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是壁富路或者富豪村民自住楼项目的拆迁户,且已经完成拆迁正在周转;
2、申请人家庭现有周转人口中有年满70周岁(即1949年4月30日前出生)的老人。
二、申请方式
1、每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列明的全部安置人员,视为一个家庭。每个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提交一次申请。申请人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2、申请人原则上为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字人。因特殊原因签字人无法到场办理的,可由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列明的其他一名安置人员负责办理。
三、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及证件:
1、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符合年龄条件老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老人手持申请日当天或前一天报纸拍摄的彩色照片(老人到现场办理的不需提供)。
4、申请人必须将上述资料准备齐全方可提交,否则不予受理。
四、申请提交时间、地点
1、申请提交时间: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12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2、申请提交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新登记及更改登记意愿的申请。
3、地点:北京宋庄小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05室。
五、租房指标分配
1、每套楼房对应一个租房指标。由于房源有限,每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家庭仅可取得一个租房指标,房屋选定后不得调换。
2、如果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数量未超过房源总数(40套),则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取得租房指标。
3、如果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数量超过房源总数(40套),则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抽签方式取得租房指标。
六、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本次出租房源共计40套,户型均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分为75.19㎡、78.87㎡、79.21㎡三种。每套楼房均配有电梯。
2、租赁住房建设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本次出租前又统一安装了橱柜、燃气灶、油烟机、卫生洁具、室内门等基本设施,除家具、家电需要承租人另行购置外,其他生活设施基本齐全。
七、租金标准及期限
1、租金标准为25元/㎡/月,将来根据周边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定期调整。押金3000元。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超过三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整年预交。租赁期满如仍然符合申请条件可优先续租。
2、小区的物业和供暖服务目前均由第三方公司负责,目前物业费为一层2元/㎡/月,一层以上2.45元/㎡/月,供暖费为30元/㎡/供暖季,具体以第三方公司规定的标准为准,将来随着政府及第三方公司新标准另行调整。
八、租房手续办理
1、申请人获得租房指标后,按照另行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户口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一)、《物业服务合同》及《供暖服务合同》。
2、合同签订时按约定付清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
3、凭交费单据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九、房屋的强制收回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的,我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要求腾退房屋: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租房指标。
(二)逾期一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四)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修复或赔偿的。
(五)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
(六)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
(七)未按照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发生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闲置租赁住房。
(九)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
(十)租赁期内,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
(十一)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十、本通知解释权
本通知由北京宋庄小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十一、联系电话
010-60573621(请在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的工作日9:00-17:30拨打)。
北京宋庄小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9日
附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平面图
三、房屋实景图
一、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北京宋庄小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北京宋庄小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鹏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政府大街2号
电 话: 010-60573621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
电 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租赁房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村烛光 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为: 居住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租赁期满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 25 元/平方米/月,该房屋租金为¥ /月,¥ /年。甲方有权根据周边房屋租赁市场情况定期调整租金标准,但在调整前应该提前通知乙方。
(二)押金¥30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无息返还给乙方。
(三)支付方式:现金或银行汇款。采取整年预付方式,即本合同签订时付清第一年度租金及押金共计¥ 元(大写 圆整),以后每年度均在合同签订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租金。
第五条 其他费用承担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固定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车位费(9)卫生费(10)宽带费。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分担,协商不成可由实际受益一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于租赁期限开始计算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付前乙方应付清首期租金及租赁押金。
(二)《房屋交割清单》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本合同所称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维护、修理、更换。
(三)租赁期间,甲方承担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地板、天棚等构件;
3、根据相关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四)租赁期间,乙方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房屋内已安装的橱柜、油烟机、燃气灶等配套设施设备;
5、房屋内地暖分水器等取暖设施;
6、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五)保修期内应当由保修单位维修的,由甲方负责联系维修。
(六)房屋所在小区对维修的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色彩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乙方应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维修。
(七)甲方对房屋进行检查或维修,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并承担法律责任。
(八)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承担,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房屋使用
(一)乙方应安全、节能、环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乙方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必须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返还房屋时,乙方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甲方不补偿乙方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乙方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者转借给第三人。
(四)乙方应自觉遵守小区现有物业单位及供暖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物业费及供暖费。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自动解除。
(三)因国家征占地需要拆迁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甲方需要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合同解除,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腾空房屋。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30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租房资格,书面通知乙方后,甲方即可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收回房屋;同时乙方应补齐租金及各项费用,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租房指标;
2、逾期一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修复或赔偿;
5、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7、未按照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发生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
8、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闲置租赁住房;
9、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
10、租赁期内,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
11、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六)非因甲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归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七)合同解除后,双方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结清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1、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者无法履行的;
2、未按照约定日期和条件交付房屋的;
3、未按照约定承担维修责任,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剩余全部损失:
1、未按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的;
2、合同期满或者按照约定提前解除时,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
3、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导致屋内设施损坏并拒绝修复或赔偿的;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付清全部费用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3、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出租人(甲方)盖章: 承租人(乙方)签字: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二、房屋平面图
三、房屋实景图